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十条有效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