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七条有效自治县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保护耕地、山坝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结合自治县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注重视线廊道和天际线保护,在建筑风格、景观设计上体现传统风貌,突出民族特色。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