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作处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