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