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