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