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县城、镇现状建成区和村庄、集镇规划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市政道路或者改变道路现状;
(二)擅自在道路、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施;
(三)擅自拆除、连接、改装市政照明设施;
(四)擅自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经营作业;
(五)损毁防洪设施、供排水设施、河堤护栏;
(六)在公共绿地放牧,践踏绿地,在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拴、刻、画、贴;
(七)擅自侵占公园、公共绿地,砍伐和圈围绿化树木;
(八)乱停乱放车辆;
(九)擅自拆除、占用、移动、挪用、封闭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十)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