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城、镇现状建成区和村庄、集镇规划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市政道路或者改变道路现状;

(二)擅自在道路、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施;

(三)擅自拆除、连接、改装市政照明设施;

(四)擅自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经营作业;

(五)损毁防洪设施、供排水设施、河堤护栏;

(六)在公共绿地放牧,践踏绿地,在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拴、刻、画、贴;

(七)擅自侵占公园、公共绿地,砍伐和圈围绿化树木;

(八)乱停乱放车辆;

(九)擅自拆除、占用、移动、挪用、封闭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十)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