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逐步实现垃圾分类投放、运输及无害化处理,污水达标排放。
县城、镇现状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归入垃圾收集容器,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县城集贸市场、夜市等场所内的经营者,应当自行回收垃圾、废弃物,保持经营地点的清洁。
工业生产和养殖场、屠宰场产生的垃圾、污水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依法实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