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街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在县城、镇、集镇规划区内的主要街道两侧、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打场晒物,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临街商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加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商品。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