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区内工程建设的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施工:(一)实行封闭作业,工地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二)沿街工程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占道施工、堆放物品;(三)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四)未经批准,在县城、镇、集镇现状建成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不得进行施工作业。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