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加层、加高、加宽、增设附属设施或者扩大原有占地面积、侵占公共用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电、用水、用气。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