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按照规划将供排水、强弱电、消防、防震、防雷、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相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