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