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全省各级各类职业教育,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推动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督导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