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职业学校学生应当参加实习,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当依法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其他实习,实习单位可以给予实习学生适当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取、截留学生实习报酬、补贴。
实习单位接受实习学生的人数及安排学生从事实习工作的岗位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