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职业教育实行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等证书制度。

职业学校的学生,按照专业教学标准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经具有资质的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职业培训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