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鼓励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持各地政府以闲置土地、校舍等要素参与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办学。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民办职业学校。
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职业教育。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托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