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站建设,配备与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和试剂耗材,保障采供血工作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