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献血条例第六条有效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晋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规划建设不少于三个固定献血服务站。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规划建设不少于一个固定献血服务站。固定献血服务站应当设置在人流相对密集、安全的区域,且布局合理,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献血服务站的设置和流动采血车的停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