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献血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献血工作,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