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采供血应急保障机制,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保障献血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