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