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还需排水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