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进行排水水质、水量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并根据排水的水质、水量等情况,确定重点排水户,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排水户应当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