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