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考核、奖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500名流动人口不低于1名协管员的标准聘用专职协管员。专职协管员的聘用条件、程序及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