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对出租房屋实施治安管理。

市、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驻昆中央、省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昆部队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县(市、区)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