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公安机关负责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对出租房屋实施治安管理。市、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驻昆中央、省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昆部队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县(市、区)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