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维护。流动人口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居住地的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