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骗领、转让、出租、出借《云南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云南省居住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他人的《云南省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云南省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云南省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骗领的《云南省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