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领、转让、出租、出借、冒用《云南省居住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骗领、伪造、变造的《云南省居住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