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领、转让、出租、出借、冒用《云南省居住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骗领、伪造、变造的《云南省居住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