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依法查验《云南省居住证》时,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流动人口《云南省居住证》。

《云南省居住证》遗失、损坏或者登记内容变更的,持证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办理补领、换领或者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