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房屋出租人、学校和用人单位等申报义务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