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应当对流动人口的居住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