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保护范围内应当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污水收集管网,由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入网的,应当建设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护范围内应当依法设置垃圾收集点,配备相应设施,及时处置垃圾。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