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保护范围内应当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植被修复和水土治理,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提升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统筹协调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