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代表视察、调研活动、执法检查、履职学习、代表小组活动、列席会议以及其他代表履职活动所需经费和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的误工补贴,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编制年度计划,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