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在闭会期间参加视察、调研活动、执法检查、履职学习、代表小组活动、列席会议以及参加其他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和其他待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