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代表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