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