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代表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对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的检查。被检查的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当如实向代表介绍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