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