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会议,应当写明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和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接到代表提议后,应当及时研究,作出是否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