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三十条有效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