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