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代表在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相关单位为代表履职做好保障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