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六条有效代表在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相关单位为代表履职做好保障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