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请假:
(一)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能全程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原选举单位请假,由原选举单位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能全程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能全程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
(二)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不能出席某次大会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负责人请假,由代表团负责人报大会秘书处。
(三)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不能出席某次代表团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负责人请假。
(四)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不能出席某次小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代表请假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