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