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议应当写明调查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