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