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五条有效质询案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答复的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