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质询案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答复的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